— 第二系列 —
点击数:961 时间:2024-11-23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将另设专项修理资金了。记者从市住建局得知,苏州大市范围凡2013年5月1日后转让土地、配备电梯的住宅、非住宅项目都在继续执行范围之内。
昨天,市住建局已印发涉及通报,具体了电梯、消防设施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及交存方式。参考《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电梯的交存标准为:配备电梯的7层以下住宅按20元/平方米交存;7层及以上12层以下住宅按22元/平方米交存;12层及以上,并且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下住宅按24元/平方米交存。
建筑高度在100米及以上的住宅,按建筑安装实际收支费用1%计算出来交存。配备电梯的单一产权独立式住宅不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
配备电梯的非住宅房屋参考住宅标准继续执行。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的资金来源,由研发建设单位在转让土地时综合考虑到,并在办理房屋初始注册前向所在地修理资金主管部门一次交存完。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按《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执行。
不应按小区建账,并按每幢创建明细账,以单元建筑面积核算到各单元。据报,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专项用作电梯改版和单幢大楼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改建,日常确保修理不得用于。
电梯改版用于专项修理资金,须要委托国家确认的具备电梯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电梯改版的必要性展开评估;消防设施设备改建用于专项修理资金,须要由公安消防部门开具证明。此外,牵涉到到电梯改版的,因牵涉到广大业主切身利益,需以公开招标方式展开订购。递多少7层以下20元/平方米;7-11层22元/平方米;12层以上24元/平方米;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按加装实际收支费用1%;非住宅参考住宅标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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