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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系列 —
点击数:119 时间:2025-02-09
57岁的郄先生因腰背在北京做到了两次手术后,病情反而好转。他指出医院不存在医疗罪过,控告赔偿47万余元。经鉴定中心检验指出,医院在第一次手术方案中不存在医疗罪过,罪过参与度为50%左右;郄先生包含8级残疾。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金郄先生19万元。患者两次手术后并未恶化郄先生称之为,2010年3月8日,他因腰背疼痛等症状住进博爱医院就医,被可行性临床为症。
在建议下,他于当天和同年7月30日展开了两次手术。出院后,他的病情不但没恶化,反而好转。
转院到其他医院,经专家就诊,他被告诉“病情恶化”与博爱医院错误化疗有关。于是,郄先生以博爱医院医疗罪过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催促判令赔偿损失47万余元。该案在一审期间,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指出,博爱医院对郄先生第一次手术化疗方案中不存在医疗罪过,该罪过与再度手术化疗并减轻腰椎活动障碍等伤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罪过参与度以50%左右为宜;郄先生术后腰部活动障碍,包含8级残疾。
医院裁决被上诉博爱医院称之为,郄先生明确提出其他医院专家指出不存在复发,但经被告医院救治,指出就诊没问题。“医院在化疗过已向郄先生告诉手术注意事项,郄先生也签署回应证实。”医院方代理人说道,医院没违背医疗常规。
司法鉴定结论缺少事实依据,患者伤害后果与医院没因果关系。被告申请人检验人员出庭拒绝接受发言。经原被告双方对检验人员发言后,检验人员保持原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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