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 第三系列 —
点击数:417 时间:2024-12-02
近日,卫生部实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活动中知情同意书的签署问题展开了规定。其中,应急情况下,可替换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规定引发了各方注目。
《规范》规定,为救治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署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许可的负责人签署。对于此项规定,有人指出,这是救死扶伤职责的反映。
但也有人担忧,这样的规定不会会彰显医院更大的权利裁量权,否不会因此造成过度医疗的产生。从法理上谈,临床实践中的知情同意书源自“患者的自己决定权”,它构成于20世纪初,后来渐渐演进为“知情表示同意”理论。它特别强调的是患者知悉自己的疾病状况,并据此对于化疗方案回应赞成或展开驳回的自律权利。必须具体的是,患者的自主权是比较的、有条件的,第一,患者必需有一定的自律要求能力,以确保自身权益;第二,患者的自主性要求不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再次发生相当严重冲突,以确保社会公益。
依据法理,反观上述规定,医院在患者无自律要求能力的情况下,为救治患者而代签知情同意书,是对患者自主权缺陷的补救措施,对确保患者利益是不利的。当然,这种对患者自主权的解决问题某种程度也要确保社会公益。
本文来源:澳洲幸运10七码永久公式-www.dxbgas.com